也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接下来探讨一下有关山西大同强奸案的一些看法,这篇文章将会从法治、社会两个层面去探讨这个案件的争议之处。以下文字将重点关注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的客观因素,尽量对当事人双方的描述“持平”。

法治

首先就是从法治层面了,综合了许多国内外的大V的评价以及有关的公开资料,基本上可以说在中国的司法管辖区内,按中国的现行的司法实践情况,基本上这个罪成的判断并没有特别之处,也就是口供为主要证据链条。如果一味地纠结物理证据来做“无罪辩护”,即STR未能检测到云云,其实对审判结果的改变也毫无意义——因为在大陆,口供已经足以定罪。中国大陆并不是必须靠物证判断罪行的国家,一味地纠结这个其实基本上等于拿别的司法管辖区的案件来加以对比(比如拿来澳门有关对诬告强奸的判罚来对比大陆《中国妇女报》呼吁、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实施的“性同意权随时撤销”[注:内地未成法])。退一万步说,在部分普通法法系中,相同的情况和社会背景,很可能陪审团的投票就已经达不到罪成标准。

再者,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法院在二审之前甚至和被告谈判要求其认罪,就可以“判三缓三”(即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加上其羁押期已经快接近三年,也就相当于程序上“无罪”,但定义上有罪,即公检法无错)。

该案审判长称,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

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也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新京报》

这里就引出了中国司法亟待改善的部分,即公检法高度绑定,二审法院难以纠正一审法院甚至公安机关的案件瑕疵。以及在审判未有定论的情况下,被告被羁押接近三年,司法机关又被行政机关高度掣肘,使得在考虑审判时不得不顾及改判带来的国家赔偿的问题。这些都是中国司法需要进步的地方。此外,也就不得不谈到女当事人的母亲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找到男方协商彩礼的问题,并且在此过程中决定是否确认强奸。这个方面也相当讽刺。与之类似的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案件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名内地女子揭发自己男朋友强奸自己,随后又到司法警察局改口称“并未强奸”,随即被以诬告罪拘捕。在我看来,刑事犯罪应该保证“固定性”,不能说罪行的事实随个人意志改变而改变。

然而,胡某先向警方報稱被羅某強姦,以致警方對羅某展開了相關的刑事調查程序,其後又向刑事起訴法庭表示在同意的情況下,與羅某發生性行為。因此,足以認定胡某故意向警方不實檢舉,妨礙司法公正,裁定其一項誣告罪成,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澳门日报》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这些现象并不仅存在于这一个案件中,也就是说在当前的司法生态下,这个案件的判罚看起来是“比较正常”的。

婚姻

这个时候就不得不来探讨社会和习俗的问题了。而这个时候,婚姻和彩礼就成为了绕不过的话题。从凤凰网随后对女方当事人的采访中不难发现,这起案件其实更多的可以说成是当前的一个社会悲剧。这对夫妻在2025年1月才刚刚认识,4月就已经订婚并且发生刑事案件,整个事件让人很难不联想到古代包办婚姻的场景。从目前报道披露中的消息中,很难说两个人是真正相爱的,甚至恋人的进度还没有走满,两个人却已经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如果两个人是真正默契的伴侣的话,也不至于需要警察介入乃至于最后女方控告男方强奸。两个人缺少彼此的了解与互动,甚至没有交流过对性的接受程度,就开始“同房”,乃至到最后的争拗,以至于出现订婚后报告强奸的荒谬事件。更戏剧化的是,事情发生后,女方母亲想到的第一件事却是讨论彩礼的问题,真的不由得令人唏嘘。如果所有的事情按报道所指,那么就是并不足够了解的两个人就约定婚姻的情况下,男方想同女方发生性关系,被女方拒绝之后大为不快。(之后是否有实际性行为发生难以确定,但是两人肯定是发生了不小的冲突)这个时候母亲想到的第一件事是要女儿和她认为的“强奸犯”尽快结婚,以及有网友指出当地存在男性在订婚阶段“想通过发生关系来在谈判彩礼的过程中拥有‘筹码’”的情况,让人不由地深思:被人誉为无比纯洁高尚的婚姻,也可以变成一种讨价还价的买卖,甚至可以当做谈判的筹码

彩礼

说到“买卖”,就不得不提起另外一个焦点,便是彩礼了。翻看大中华地区及国外对中国夫妇的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判例: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2月曾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4〕1号)

可以看到,这里的司法解释指出,“借婚姻之名索要财务的”,才可以返还彩礼。另外结婚后再离婚,明确指出“不予支持”。

另外,中国部分地区有关彩礼的习俗,可以参见《文汇报》的评论文章:

彩礼,不是什么新货色。它是中国旧时婚礼的「程式」之一,也是一种传统的民俗,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便是送聘财,相当于现今的「彩礼」。彩礼一经送出,婚约随即缔结,双方一般不得反悔。万一女方反悔,彩礼要悉数退还;倘若男方反悔,则彩礼通常分文不退。古时候,订婚仪式上,男方家会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构成的「财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在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给男方一些由订婚女子亲手制作的物品,称作「回礼」。古代的彩礼,仅仅是定亲的礼法,而并非巨额的钱财。

——《文汇报》/张桂辉/2017年6月9日

中国香港及英国

在笔者的搜索范围内,中国香港并无有关“彩礼/聘金”的有效判例,可能与城市化以及广东文化并不重视“彩礼”有关。但是,英国的判例同样有参考价值:

“If a man, without legal justification, refuses to carry out his promise to marry, he cannot demand the return of the engagement ring. But where the woman breaks her promise, she must return the ring. It would appear that if a marriage is called off through the fault of neither party, the engagement ring and like gifts must be returned, since a gift presented solely in 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 is to be deemed subject to the broad and overriding condition that should marriage not take place through no fault of the person presenting the gift, the gift is to be returned. If the marriage actually takes place, it would seem that, in the absence of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the gift becomes the absolute property of the recipient…”

如果男方无法律依据拒绝履行结婚承诺,则不能要求归还订婚戒指。但如果女方违背承诺,则必须归还戒指。如果婚姻因双方均无过错而终止,则订婚戒指及类似礼物必须归还,因为仅为结婚而赠送的礼物应被视为受制于一项广泛且压倒性的条件:如果婚姻不是因赠送者的过错而未能成婚,则礼物必须归还。如果婚姻确实成婚,则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礼物将成为受赠者的绝对财产

——Cohen v. Sellar [1926] 1 KB 536 

笔者还浏览了欧洲其他国家关于类似“彩礼”——戒指的返还与否的司法判例,基本与上段的英国判例差异不大。

谈回来

如果要完全从习俗上说“女方反悔,彩礼要悉数退还;倘若男方反悔,则彩礼通常分文不退”来确定法律原则的话,就有明显的性别区别对待的意味,以及彩礼附带之“习俗”是否也要同时写入法律的大问号。因为此习俗仍是属于古代糟粕“男尊女卑”的大背景下订立的,其实是维系小农经济婚姻秩序的一环而已,同样也不适用于如今中国部分追求彩礼地区的环境:彩礼“升格”为大量的钱财。

从法律的角度看,基本上“彩礼”的法律地位即是:男方自愿赠予女方之钱财,但现实生活中,中国部分地区将其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颇有将婚姻视作“交易”的意味,沾染了“抽铜臭”味。在我看来,“彩礼”消失才好,大可以用别的方式(例如礼物、旅游等等)表达诚意和承诺,这些都比把婚姻物化成交易的“彩礼”实实在在的多。

总而言之,这起事件无疑是一个悲剧——给女方、给男方以及给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普罗大众也都带来都带来了打击,是一个四输的局面。(可能整体案件唯一的好处就是政府不需要支付国家赔偿了)改善司法体制,从小学高年级就开始加强恋爱以及婚姻的教育,指导青少年谈负责任以及真正健康的恋爱,缔结长久负责的婚姻,可能会对社会现状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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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